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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系的本質是

醫患關系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明確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是確定醫患糾紛法律適用的前提。醫患關系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是醫療機構、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因醫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患關系是壹種契約關系,即醫療服務契約關系。

醫患關系有以下三種基本模式:

1,主動被動型:醫生完全主動,患者完全被動;醫生的權威不容置疑,患者也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2.引導與合作:醫患雙方都有主動權。尊重醫生的意見,但患者可以有疑問,尋求解釋;

3.* * *參與:醫患雙方的主動權是平等的,* * *參與醫療的決策和實施。醫生此時的意見往往涉及到患者生活習慣、方式、人際關系的調整,因此患者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療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醫生應註意以下原則:

1,相信醫患之間可以建立互信的關系,患者之間可以溝通交流;

2.不要以醫生自身的價值取向來評判患者的價值觀和人生態度,要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3.從生理-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為和情緒反應;

4.在診療過程中,以人文主義的態度給予患者切實的醫療幫助;

5.明白醫患關系是動態關系,醫生要根據情況及時調整;

6.醫患關系是圍繞疾病的診斷和治療而形成的,應該只限於就醫和提供醫療幫助的過程,不能發展超出這個範圍的人際關系。

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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