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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和衛生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內容如下:

1.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通過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的廣告。

3、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的,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和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5.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發布《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副本送當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醫療廣告審查證》的有效期為壹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8、發布的醫療廣告應標明醫療機構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編號。

9、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當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合格證》後,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進行登記。醫療機構在法定控制區內只標註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10.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審查人員應當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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