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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開防火門的法律依據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條規定:

用於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動關閉功能。雙面和多面防火門還應具有依次關閉的功能。常開防火門應具有火災時自動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98)第6.3.7條:

常開防火門應按下列要求由消防設備控制:6.3.7.1防火門應在門兩側的火災探測器報警後自動關閉;6.3.7.2防火門關閉信號應發送至消防控制室。可見,規範對防火門的自動控制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防火門的自動控制在自動消防系統中是必不可少的。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中的7.5.2.5條明確規定“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的防火門,應當保證在火災時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裝置應完好有效;

GB12955-2008《防火門》第5.3.3.1條應配有閉門器,或配有允許常開防火門在火災時自動關閉的關閉裝置。第三條5.3.3.3自動關門裝置應由國家認可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可以看出,國家標準對防火門自動關閉裝置的功能和合格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防火門自動關閉裝置在常開防火門中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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