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3.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4.壹方當事人位於其管轄範圍內的證明。
當事人近親屬的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身份證件;
3、村委會、居委會、社區、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的職工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客戶單位的介紹信;
3.本人身份證;
4.工作證或工作證或勞動合同、工資單、社會保險信息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單獨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