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三)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