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和嚴重功能障礙;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和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象不同,原因不同,導致傷殘鑒定標準不同。
1,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標準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與職業病傷殘等級》;
2、道路交通事故傷害傷殘評定,鑒定標準以道路交通事故傷害傷殘評定為依據;
3、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標準依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4、軍人傷殘等級標準(作廢),其認定標準依據《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確保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