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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未依法及時采取控制措施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其家屬的經濟損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經詳細規定了賠償項目,大家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所有賠償項目壹經確認,壹次性付清,賠償後任何人不得反悔。

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會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應急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收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應急指揮部調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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