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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當用藥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醫療機構對自身過錯行為給患者身體造成的損害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因為醫療機構的錯誤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對受害人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第四十八條已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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