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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