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可分為四個階段:壹、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指16周歲。第二,相對於刑事責任年齡,即14至16,這個年齡階段的犯罪分子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這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無刑事責任年齡是指14周歲以下的人。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對任何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加強管教。第四,限制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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