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上,以房抵債屬於以物抵債,也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在原債權債務到期前或到期後,以其全部房屋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抵銷所欠債務的行為。主要特點是,債務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以代替原合同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依照國家有關法律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申請拍賣合同標的物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補償拍賣所得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償還,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變更訴訟請求。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補償拍賣所得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