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經濟糾紛停車應盡快報警。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警方查明情況後,壹般會找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權要求對方賠償雙方造成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濟糾紛的原因是什麽?
1,經濟活動基礎不規範。不規範的依據是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時產生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經濟活動中,不嚴格遵守規則,壹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造成糾紛;
3.相關部門的行政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