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兼職。
第十壹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被監督對象保守秘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換監督管理信息時,應當作出信息保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