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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