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點:國家自願放棄和限制某些權利,如簽訂軍事同盟條約;放棄主動作戰的權利,不加入任何政治聯盟,比如上合組織;即使對恐怖分子,我們也不能先發制人;更不可能派艦隊到海外巡航;它甚至有可能被禁止使用核武器。
對於“永久中立國”,國際法將其定義為“其獨立性和完整性完全由條約保障,前提是承諾不參加軍事聯盟(抵禦攻擊除外),並且不承擔間接將其卷入戰爭的義務”。壹般來說,永久中立國的形成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主權國家自願承擔永久中立的義務,二是其他國家承認並保證該國的永久中立國地位。
公認的中立國有瑞士、奧地利、哥斯達黎加、瑞典、芬蘭、愛爾蘭和列支敦士登?,土庫曼斯坦。永久中立國可以是武裝的,也可以是和平的。前者,如瑞典和瑞士,有事情要管,不欺負別人就好。後者,如列支敦士登和哥斯達黎加,沒有軍隊。
參考文獻什麽是“永久中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