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即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1,勞動合同要在雙方介紹各自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
2.用人單位應當如實介紹其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的生產任務;
3、職工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
4.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壹致後,應當簽字蓋章;
5.用人單位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6.員工應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在社會活動中,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成果,維護勞動者權益。只有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從而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內在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