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