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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衛的問題?

妳說的屬於特殊自衛。

鑒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或稱防衛過當),即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給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不僅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應註意以下幾點:

(1)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壹般違法行為的非暴力犯罪和暴力行為。

(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壹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能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傷害罪”壹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三)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的辯護。只有在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於采用不會對他人造成傷亡的麻醉方法防衛搶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4)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僅限於刑法條文所列的上述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五)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結束後,行為人打死、打傷不法侵害人的,不適用上述規定。比如A使用嚴重暴力搶劫B的財物,B的防衛已經制止了A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不得繼續“防衛”,給甲方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屬於事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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