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園事故中教師賠付比例壹般為20%;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幼兒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賠償後,如果老師有明顯過錯行為,可以和責任老師壹起追究;但賠償責任不得超過20%。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幼兒園校車發生事故,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嗎?
孩子在法律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校車過程中受到傷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只有證明自己盡到了保護管理責任,才能免除幼兒受到的傷害。壹般來說,孩子受傷後幼兒園會成為第壹責任人,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也就是法律先假設孩子受傷後,幼兒園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