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和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因從業人員異常行為引發事故。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