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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借條為依據起訴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主張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原告只有出示借條和資金交付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實際借貸關系,才能要求對方償還債務。同時,如果對方提供了借款已經償還的證據,則不能支持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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