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法律關系中,特定是指以特定對象為標的的債務,不特定是指債務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的債務,有權選擇數個標的之壹進行給付的壹方。
債的原因主要可以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而債的消滅原因有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債務有幾個原因:
合同。合同是債權的主要原因;
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沒有過錯,也仍然承擔賠償責任;
不義之財。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利益;
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