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報告工作。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