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進行獎勵或者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壹條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三)擬定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會長人選,任免內部機構負責人;(四)任免教師和其他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並實施獎勵或制裁;(五)制定和執行年度預算計劃,保護和管理學校財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