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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遵循先例原則

遵循先例原則是判例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以前的判決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對以後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具體來說,高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同院的判決對以後類似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以往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審判技術的特點。在這項技術中,或者說在法院對這項技術的應用中,什麽是不當行為,什麽是用來支持放棄這項技術的?普通法技術基於實踐通過推理發展,推理通過實踐檢驗和發展的法律思想。這項技術是從記錄的司法經驗中尋找判決的基礎,通過要求與過去對同壹問題的判決保持壹致來實現穩定性。當新問題出現或舊問題以新形式出現時,允許在同級競爭案例類比之間自由選擇發展變化。在這項技術中,有約束性案例和說服性案例。在普通法的管轄範圍內,最高法院的復核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都具有約束力,它本身也受到未來案件中與判決相關的法律問題的約束,至少它必須訴諸判決。不僅如此,它還必須提供相似之處,並作為對不同實際情況產生的新的不同問題進行法律推理的基礎。但通常與其他案件有壹些相似之處,比如有說服力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秩序所要求的被接受的理念自由選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先例僅具有說服力,在訴諸法院時被視為法律推理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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