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1.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壹般情況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但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2、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同。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在保證範圍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3.壹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性強,有利於債權人,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壹般擔保比較弱,保證人負擔比較輕。
5.連帶責任保證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壹般擔保只由當事人約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債務抵押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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