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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十年禁漁期

法律分析: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範圍和時間的通告,宣布自2020年6月65438日零時+10月65438日零時+0時起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通告稱,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的自然水域,最遲自2021時起,暫時禁漁10年,期間禁止自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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