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這些案件中的青少年都違反了那些法律條款。

這些案件中的青少年都違反了那些法律條款。

案例壹:涉及搶劫罪。因其系16歲未成年人,搶劫數額較小,參照刑法總則,應從輕處罰或減輕責任。

案例二:涉訴搶劫。犯罪形式是搶劫未遂。* * *同罪。

案例三:涉及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阿龍殺害小文的行為首先屬於故意殺人,然後以綁架的名義要求小文父母拿錢贖人屬於敲詐勒索,因為名義上的被綁架人此時已經死亡,不存在贖人的意義(不同於綁架罪的加重犯)。阿龍出於恐懼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讓小文父母拿錢,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由於阿龍作案時才十四歲,敲詐勒索罪不屬於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範圍,所以阿龍只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犯罪結合刑法的量刑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上一篇:我國民法中的監護制度適用於誰?
  • 下一篇:智障人士如何辦理離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