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涉訴搶劫。犯罪形式是搶劫未遂。* * *同罪。
案例三:涉及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阿龍殺害小文的行為首先屬於故意殺人,然後以綁架的名義要求小文父母拿錢贖人屬於敲詐勒索,因為名義上的被綁架人此時已經死亡,不存在贖人的意義(不同於綁架罪的加重犯)。阿龍出於恐懼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讓小文父母拿錢,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由於阿龍作案時才十四歲,敲詐勒索罪不屬於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範圍,所以阿龍只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犯罪結合刑法的量刑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