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刪除第7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相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護欄外緣不少於三十米的範圍(沒有隔離護欄的,從兩側外緣算起)。”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浙江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辦法》、《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