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權是國家賦予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執法機關的壹項權利。職業偵查人員不是執法人員,偵查行為屬於非法使用偵查權。另外,壹些偵查行業的人法治觀念淡薄。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他們打著調查的幌子從事非法活動。他們往往采取跟蹤監控等秘密手段,容易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私家偵探”依附於私家偵探公司,開展的偵查工作沒有法律依據和合法性。民間偵探行業為了躲避有關部門的檢查,往往通過更改公司名稱來改變面貌,轉到壹個隱蔽的角落繼續營業。目前,從企業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的角度來看,尚未涉及偵探的許可審批範圍。
壹些“私家偵探”在調查他人隱私後,以此敲詐勒索他人。所以,希望公眾不要相信這些所謂的“私家偵探”。早在1993,公安部門就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民政調查所、治安調查所等民辦機構,明確禁止民辦機構開展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工作。偵探公司往往只能超範圍“地下”開展業務,這些業務活動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