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即證據”。可見,證據的重要性無以言表。沒有證據的“能言善辯”的律師(訴訟代理人)也無可奈何。證據是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證據是支持訴訟請求的依據。法官不會支持沒有證據的索賠。
刑事案件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民事案件中,所謂“不合理”的案件數不勝數。“說不清是否合理”是指當事人自己覺得合理,也就是所謂的客觀事實;但是沒有證據支持。沒有證據支持的“理由”不是法律。
法律意義上的“原因”不是“法律事實”。比如親戚朋友壹般不借借條。當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權利人往往拿不出證據證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法院就不能認可這壹事實的存在,就會判決原告敗訴。由於缺乏證據,原告敗訴了。
證據對訴訟至關重要。上法庭的時候,法官不知道真相是什麽,只能靠證據。沒有證據的訴訟必然要遭受敗訴的後果。雖然從人情上講不合理,但是合法正當。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實質上就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和“以證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