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主要分為三類:1。法律禁止的人員主要是公司的高級職員和與證券信息有關的人員。2.在法律禁止的期限內交易。3.法律禁止的行為,主要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關聯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壹)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