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政策與法律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並能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巨大的影響,但政策作為壹種社會調節措施,也有壹定的局限性。
2.政策調整往往缺乏明確性和系統性。政策規範的內容趨於原則和抽象,權利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具體。相比之下,法律往往是明確的、具體的、有保障的,要求有嚴格的邏輯結構和統壹的體系。
3.政策缺乏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不能像法律壹樣直接由國家強制性來保障。
4.政策缺乏法律規範的穩定性。政策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情況的變化而改變。與修改法律相比,政策文化受到的限制和約束要少得多。
擴展數據:
政策和法律的區別
1,意誌屬性不同。
法律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認可,體現國家意誌,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開放;黨的政策是由黨的領導機關按照黨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的。
它反映了全黨的意誌,他們對黨的組織和黨員的強制意識僅限於和不允許向公眾透露的內容。但在政黨合法化的趨勢下,政黨尤其是執政黨的政策公開和保密的範圍也應依法界定。
2.規格的形式不同。
法律表現為國家認可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淵源,以規則為主要形式,邏輯結構嚴謹,權利義務規定明確。另壹方面,沒有法律等明確具體的規範形式,表現為決議、聲明、決定、聲明、通知等,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原則性和方向性特征。
3.不同的實現方法
執法與國家強制有關,是有組織的、專門的、有計劃的。黨的政策是在黨的紀律的保證下執行的。除非政策轉化為法律,否則政策的執行與國家強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