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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置房遲遲不交房

法律分析: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業主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2)業主可以要求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逾期交房違約金按照逾期交房期間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出賣人與包銷商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由出賣人開發建設的房屋由包銷商以出賣人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後未售出的房屋,由包銷商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賣方自銷房屋,已約定由包銷商獨家包銷。保險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當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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