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也就是說,所有公開招標的項目都必須在公共平臺上發布招標信息,合格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投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機關最常用的采購方式之壹,因為投標人多,競爭充分,交叉投標和圍標相對困難。
二、投標邀請書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與公開招標不同,這種招標形式不需要發布招標公告,是非公開的。因為邀請參與投標的單位,數量不會太多,所以投標成本比較小,周期比較短,效率高。
第三,競爭性談判
是指采購人與不少於三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就價格、條件、合同條款進行談判,並允許談判對象進行二次報價以確定承包商的采購方式,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