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程序和規則如下: (壹)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在拍賣日至少20日前發布。(2)投標人申請註冊,提交資質證明文件,繳納履約保證金;(三)拍賣人根據拍賣文件的要求,審核競買人的資格和資信,向合格的申請人頒發競買資格證書;(4)公開拍賣。(五)拍賣成交後,出讓人、拍賣人、競買人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六)競買人應按規定交納交易服務費,並按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拍賣人、競買人具有合同效力。(七)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可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將在拍賣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不計利息)。(八)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投標結果無效。收到的押金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競買人反悔,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投標人和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3、投標人、競買人采取賄賂、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中標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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