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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帶貨是事實行為嗎?

“現場交付”是壹種在線交易。

第壹種觀點認為《網絡名人》中的“帶貨直播”是商業廣告。網絡名人“帶貨直播”的本質是壹種商業廣告活動。只要直播銷售商品的網絡名人主播符合“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的要求,就應當被認定為《廣告法》中的“廣告代言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絡名人的“帶貨直播”屬於電商交易模式。在《2019網絡名人電商生態發展白皮書》中,網絡名人的“帶貨直播”定義為“網絡名人電商”,即具有網絡影響力的網絡名人通過內容或電商平臺向用戶推薦和銷售產品。商家向網絡名人主播支付服務費,讓主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通過影響力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網絡名人“帶貨直播”的模式相當於線下商場的銷售人員現場促銷。線下銷售人員的現場推銷在執法實踐中不被認定為商業廣告,網絡名人中的“帶貨直播”不屬於《廣告法》的調整範圍。

第三點,網絡名人的“帶貨直播”兼具這兩個特點。網絡名人“帶貨直播”是壹種帶有濃厚商業廣告色彩的電子商務活動,但也具有傳統商業廣告所不具備的社交互動、直觀體驗、交易屬性明顯等壹系列特點。同時,“帶貨直播”時網絡名人與商家、平臺的法律關系也不壹致。因此,不宜“壹刀切”地將其認定為商業廣告或電子商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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