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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與職工大會的區別

法律分析: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區別在於特征、屬性、組成的不同:1,特征的不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工人代表大會由各行各業的代表組成。這種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具有更加堅實的群眾基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具有法律權威,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2.屬性不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行使民主監督權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3.成分不壹樣。職工大會:公司、企業全體員工,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持續三到五年。職工代表大會: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代表人數可由單位根據企業規模大小按壹定比例確定。企業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年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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