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嚴明,社會穩定。清朝是壹個重視法律的朝代,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所以對於打官司也有明文規定。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就無法起到威懾作用,作為少數民族的清朝也無法穩定統治社會。而且古代社會是專制社會,統治者不希望看到自己人上法庭,有壹種戰敗的社會氛圍,所以法庭也很重視這件事。所以,百姓要向官方舉報,只能敲鑼打鼓表達委屈,不能攔車喊委屈。
第二,等級森嚴,不能越級。前面說過,清朝是壹個註重法律的朝代,壹直有嚴格的皇家法律,所以社會等級制度非常嚴格。如果民眾要打官司,只能由低到高,由小到大向上壹級官方報告,以維持司法程序的穩定。在清朝官員看來,如果攔車申冤是對當時官員的不尊重,產生了刺死國王、殺死司機的念頭。所以官員外出出訪,壹般不允許人纏著,更不要說攔車申冤了。在古代,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要以合理的方式正確申訴,而不能只是攔車哭訴委屈。這對社會穩定不利,壹個國家沒有成文法將不復存在。在古代,這種司法方式壹直是硬性規定,也是為了穩定當時的社會而產生的,所以壹定要理性對待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