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層次: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境和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壹個國家內部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證。
法律通常是指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特殊行為準則(社會規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即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能到達全國,只在局部地區具有法律效力。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最大的法源,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和特殊地方性法規;
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則、細則、細則、方法、大綱、標準、指南等。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