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經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6月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65438+200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網公布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由原來的最高限額50萬元提高到654.38+0萬元,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