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財物數額較大,出租車司機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出租車司機構成盜竊罪。
2.如果出租車司機主觀上沒有故意拿走乘客手機,則不構成犯罪。
司機拿走手機拒不歸還涉嫌職務侵占罪。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竊要素: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但是,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脫離不動產,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
3.主要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者均可構成。主體的變更是本罪變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以習慣盜竊或者重大盜竊負刑事責任。這項法律廢除了這壹條款。
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綜上所述,乘客手機被出租車司機搶走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