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以及協議的內容和條款。壹般來說,男女之間所謂的“忠誠協議”是不能被相關法律調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壹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2.從《忠誠協議》的內容來看,如果存在對壹方基本人權的限制,如離婚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則相關條款無效;剝奪子女撫養權和探視權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探視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剝奪撫養權和探視權不能視為對錯誤壹方的懲罰;還要註意家庭財產分配不能影響壹方的基本生活;約定的賠償金額應符合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明顯畸高法院不予認可。3.不要在“強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求出軌方立即簽字。這將被認為是在“脅迫”下簽署的,沒有法律效力。4.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忠誠協議”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能得到支持。如果不離婚,只要求按約定賠償,法院立案的可能性很小。5.雖然忠誠協議壹般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