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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

法律解析: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和職能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訴訟法等。簡而言之,實體法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麽罪,有什麽依據,如何作出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規定壹部法律如何實施,實施過程中應該遵循什麽順序,有什麽程序,如何到達那裏才是合法的法律。不涉及具體罪名的判定,只規定實施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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