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本市事業單位到所在區縣(自治縣)辦理,其他用人單位到註冊地區縣(自治縣)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外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建立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責任分擔機制。
第五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建立健全集工傷預防、工傷賠償和工傷康復為壹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參保時為員工提供職業健康檔案。職工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救治,並建立健全職工工傷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