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654.38+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不存在未補償損失的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