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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後,無權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但在現實生活中,壹些用人單位往往采取壹些違法或欺詐手段,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迫使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失去工作,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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