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如果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子女有義務照顧其基本生活或請他人或養老機構照顧,然後子女支付相關費用。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經濟贍養是指提供物質和金錢,保證老年人的物質生活條件,基本滿足其日常生活需要。
生活照料是指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飲食、睡眠、活動、安全、居住條件、衛生條件、心理狀況等諸多方面進行規劃、安排和照顧,使老年人的生活沒有實際障礙和後顧之憂。
精神慰藉是指與老年人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傾聽他們的聲音,減輕他們的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使他們感到與家人在壹起的幸福和踏實的生活,保持他們愉快的心情,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