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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我國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建設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仍處於發展階段。所以國家不是針對城市汙水的。相當壹部分標準值較寬,但個別指標難以達到技術經濟標準。對於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出水,重金屬、輕度汙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的標準值比較寬;但總磷過於嚴格,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現行的0.5 mg/L和1 mg/L的綜合標準,該標準明確為:專門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處置的排放和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排放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噪聲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噪聲控制標準。

此外,根據排入地表水體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技術,基本控制項目中常規汙染物的標準值分為壹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壹級標準分為a級標準和b級標準。部分壹類汙染物和選擇性控制項目不分級。

法律依據: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專門為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處置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的噪聲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噪聲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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