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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場所停業整頓與黃河有關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八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 (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取締;(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管理案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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